春暖花開,萬物複蘇,春招的大潮已經開始了。
最近,有學生轉發了一則深圳市某知名中學發布的一則招聘啟事,在“招聘崗位及條件”一欄中明确拒絕暫緩就業的大學生參加應聘。該中學的招聘特别強調,隻要2020屆應屆畢業生,對于2018年後暫緩就業或者擇業期内的往屆畢業生,連報名應聘的資格都沒有。
那麼,該學校發布這樣的招聘啟事是否屬于就業歧視?是否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學生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何為擇業期?
疑問:應屆生和擇業期内的往屆生有何區别?
解答:應屆生和往屆生在本質上最大的不同,就是應屆畢業生的人事和檔案關系都在大學,沒有被派遣過,招聘後報到證可以直接出到用人單位,加上大學校招有規模效應,可以成批辦理政審和調檔手續,方便統一入職。
按照國家公務員局解讀,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内(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以廣東省為例,2019年出台擇業期政策取代暫緩就業政策,所有畢業生在畢業時都會統一出具報到證,如果沒有落實具體單位的,檔案和人事關系會派遣到生源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以,到了第二年再應聘,用人單位就需要到畢業生生生源地的人社局政審和調檔,确定招聘後,畢業生也需回生源地辦理報到證的改派手續。在擇業期内,畢業生也不等于不能工作,可以選擇檔案回生源地,然後留廣州等城市從事沒有編制,不需要人事檔案的各類工作,并不會影響擇業期的身份政策優惠。
如2019屆廣東省大學畢業生張三,檔案回了四川南充,留在廣州的一家遊戲公司工作。年底看到廣東省公務員選調生的招聘,要求要應屆生。咨詢了招考單位,張三這種情況屬于擇業期内,是符合報名條件的。最後順利考上了,回大學找輔導員幫忙出具政審意見,然後回四川辦理報到證改派手續。
因為擇業期政策是廣東省教育廳、人社廳、公安廳聯合推出的,所以,廣東省内公職單位的招聘,應該遵守這一政策要求。事業單位是否有自己設定招聘條件的自由呢?有,但前提是,設定的條件不能構成就業歧視。
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副部長翁鐵慧表示,将适當延長擇業時間,對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将戶口檔案在學校保留兩年,在落實工作單位後再及時辦理就業手續。所以,應屆生也同樣用于符合要求的當年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疑問:隻招應屆生是否屬于“就業歧視”?
解答:什麼是“就業歧視”?依據中國政府2006年1月12日批準的由國際勞工大會制定并通過的《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所謂的“就業歧視”是指基于種族、膚色、性别、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區别、排斥或特惠,不應視為歧視。據此我們可以認為,若招聘公告中設置了與勝任該工作所需的技能無關的排除性條件,那就是赤裸裸的就業歧視。
那麼“應屆生”身份是否與勝任中學教師工作有着必然的聯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前文已經說過,應屆生的本質就是未被派遣,可以第一次就把人事關系直接派遣到招聘單位,而暫緩就業也有相同效果,不需要改派,特意排除暫緩就業學生毫無依據。若用人單位排除“非應屆生”是基于年齡方面的考慮,則有可能涉嫌年齡歧視,況且非應屆生并未比應屆生年齡大,因此這一理由也同樣不成立。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可以設立有關工作經驗、職業技能證書、甚至是績點方面的門檻,但直接将非應屆生排除在外則屬于明顯的就業歧視。
疑問:校招排除暫緩就業學生是否違法?學生應該如何維權?
解答:既然直接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排除非應屆生屬于就業歧視,同學們想要維權是否有法可依呢?當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此外,2019年3月18日廣東省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行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試行)的通知》,該文件屬于省政府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約束省内的用人單位。該通知規定,自2019年4月8日起,廣東省實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政策,同時取消暫緩就業政策。
凡是廣東省内就讀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廣東省外就讀的回粵就業廣東省生源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出國(境)留學回粵就業的廣東省戶籍高校畢業生,都是擇業期政策的适用對象。擇業期内,高校畢業生在廣東省就業、升學方面享有與應屆畢業生同等的待遇。其中,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的擇業期為畢業兩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擇業期為畢業五年内。對于此前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畢業生仍按《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暫緩就業檔案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粵教畢〔2001〕10号)執行。擇業期政策實施前已畢業仍符合文件第三點“适用期限”的畢業生也可享受擇業期的各項優惠政策。也即是說,擇業期或者暫緩就業期内學生,應當享有與當年畢業學生同等權利和享受相同優惠政策。
廣東省推出擇業期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證近兩年内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就業機會,提高就業滿意度。
我們呼籲,作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公辦學校,更應該帶頭執行政府的政策,守住公平的底線。也許用人單位有自身考慮,但是在招聘公告中直接剝奪擇業期學生的權利,有違法的嫌疑。
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各中小學應聘中,若遇到招聘公告中直接排除非應屆生的,要據理力争。作為暫緩就業或者擇業期内的學生,可以同等參加求職應聘,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應屆畢業生的招聘要求拒絕的,直接截圖,保留證據,然後投訴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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